德国的医疗保险由法定医疗保险和私人医疗保险两大系统组成。这两个系统是这样运作的:所有的有工作的人都必须保险。没有工作的家属、孩子可以随有工作的家长一方保险。靠社会福利生活的人,由社会福利局给他们交保险金。工人和雇员月工资在3500欧元以下的都必须在法定医疗保险公司保险。超过这个限度可以自己选择。
德国法律规定,法定医疗保险的参加者分为义务保险者和自由保险者。义务保险者是指月税前收入不超过法定义务界限(1998年的标准是,德国西部6300马克,德国东部5250马克)的就业者、失业者、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大学生和就业前的实习生等,这些人必须参加法定医疗保险。按照有关规定,投保者的配偶及其子女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自由保险者是指月税前收入高于法定义务界限的就业者、公务员、自由职业者、律师、军人等,这些人可以在社会医疗保险公司或私人医疗保险公司之间进行选择。选择了私人保险公司的自由保险者,不得随意退出而转入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参加法定医疗保险,但参加了法定医疗保险的义务保险者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改为参加私人医疗保险。
法定医疗保险的内容主要包括:(1)疾病的预防和疾病的早期诊断;(2)疾病的治疗;(3)病愈后的身体康复;(4)生病期间的护理;(5)丧葬待遇;(6)妇女孕期及哺乳期间的有关待遇;(7)当病假超过6周时,投保者可以从医疗保险机构领取相当于基本工资80%的病假补贴,最长为78周等。不管是义务保险者还是自由保险者,都离不开社会医疗保险公司。
目前德国法定医疗保险的平均费率为投保人税前收入的13.4%,由雇主、雇员双方各承担一半。
德国法定医疗保险的特点:
1、互助调剂。目前德国的法定医疗保险平均缴费率为本人工资的13.4%,具体每个人缴费额不一样,但都可同样享受同等质量的法定医疗保险待遇。
2、社会自治。所有医疗保险机构者不隶属于政府的某一部门,而是实行自我管理的社会自治机构。
3、政事分开。在德国法定医疗保险运行中,实行的是政事分开,政府卫生部门不参与医疗保险的操作。德国卫生部主要负责医疗保险法律的起草,经议会通过后颁布实施。此外,还负责全国医疗保险事业一些重要问题的宏观调控工作。
4、合同管理。医疗保险机构对医院和诊所医生实行合同管理,但其合同在性质上类似于行政合同,一旦出现纠纷,由公法法院(社会法院)进行处理,而非民事法院解决。此外,医疗保险机构对合同的履行负有监督检查职能,一旦发现问题可以采取必要措施。
德国的社会保险系统包括:医疗保险、护理保险、事故保险、失业救济金保险、退休金保险。再加上社会福利系统,德国变成了一个全保险的社会。医疗保险的范围很广,主要包括:疾病预防,疾病的治疗、护理,住院,看牙医,病假工资,家庭补助金,孕妇补助金,死亡补助金。
所有被保险的人,都持有一张保险公司发给的医疗保险卡。病人拿着这张卡片就可以看医生了。德国的医生都是与保险公司有合同的,医生直接与保险公司结账,病人不需要为这些事情操心。德国是家庭医生制,差不多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家庭医生,有了病就去看这个医生。如果病重、或者需要检查,家庭医生就开转诊单,让病人去看专科医生,或者去医院。
在德国看病是不花钱的,有了病可以随时看医生。德国有超过110000的医生和将近50000的牙医,病人可以持卡选择任何医生看病。女人20岁后、男人45岁以后,每年可以免费做生殖系统的防癌普检。35岁后,每两年可以做一次心血管系统功能和糖尿病的普查。不满六岁的小孩子有权力要求作检查,以提前发现各种隐患的疾病。十岁以后的孩子可以要求作一次普查,看一看孩子有没有身体、智利方面的发育障碍。